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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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她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蕴藏在地表水、地下水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以下简称水
2、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湘江
3、、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六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
4、域内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禁止规划兴建妨碍防洪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第七条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第八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微水能的开发利用除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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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水能 资源 开发利用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