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中心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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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中心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为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早报告,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风险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院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监测、登记和报告管理制度。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急诊、腹泻病门诊、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内部的组织协调。二、病历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2、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三、临床医生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报告。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历,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或通过HlS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的工作。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每起出现2例及以上发病,或一例及以上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留存相关生物样本。公共卫生科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并及
3、时上报县卫计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公共卫生科负责每周对本院的门诊和住院登记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对按管理要求认真做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医师,经医院食源性疾病管理领导小组考核认可,可按每上报1例食源性疾病奖励10元发放,对构成瞒报,缓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实,按每例(件)扣发个人奖金50元,科室奖金100元,拿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公共卫生科负责组织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于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相关内容。七、公共卫生科要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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