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棚改二期非住宅青山镇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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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棚改二期(非住宅)青山镇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棚改二期(非住宅)青山镇片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已纳入青山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2023年度全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及房屋征收计划。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三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2、)(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第275号令修改、第312号令第二次修改)(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237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青山区棚改二期(非住宅)青山镇片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三)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青山镇街(详见拟征收范围图)。(四)调查概况该项目征收总户数约30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909.64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3、(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青山镇街道办事处。(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限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补偿
4、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2.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商业服务、办公)分别位于南干渠35
5、街坊项目、招商一江璟城。均为现房,交房标准为毛坯。(二)直管、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三)设备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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