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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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各村(居)委、办、站、所及中心: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管理。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乡实际,现将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事关千家万户农民居住权益,乡经发
2、办、乡规建管环办、杠家基层国土所、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村(居)民小组:负责接收农户申请,初核农户家庭情况;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核实农户建房申请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是否属实,出具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报告;负责将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负责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
3、不成立的农户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相关资料提交给村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接收村民小组提交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建房相关资料,负责联系基层国土所和乡规建管环办对农户宅基地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核实、规划;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查村民小组提交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集体规划,建房用地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并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报告;对符合农户宅基地
4、申请条件的,负责将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理由、建房用地位置、建房用地面积、建房楼层、建房高度、家庭成员人数和户籍居住地址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负责将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相关材料,报送到乡政府公共服务大厅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由乡经发办负责审核接件;负责组织村(组)干部对农户宅基地建房进行完工初验;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管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杠家基层国土所:负责审查、核实农户宅基地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5、,负责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乡规建管环办:负责审查农户宅基地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或村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现场规划测绘农户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及用地界址点坐标;负责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如果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意见。乡经发办: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审核接件;负责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和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核实审查公示;负责综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联系乡规建管环办、杠家基层国土所对农户宅基地建房进行完工验收。二、依法规范农村
6、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村(居)委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一)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条件。1、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但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民小组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3、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4、属
7、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5、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6、按照有关单位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7、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宅基地建房规定面积标准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8、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宅基地和房屋的。4、原宅基地已经用于复垦,领取国家土地复垦补助的。(二)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用地标准。申请农户必须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规定,乡域范围内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20
8、至30平方米,家庭户籍人数在3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并且,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楼层不得超过三层。(S)申请审查报批程序。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必须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农户需向村民小组提交(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农户家庭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5)如申请原农村宅基地房屋改建、改扩建和拆旧翻新,需提供原农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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