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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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省、市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制度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筹资和筹劳,按照村民
2、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第五条县、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筹资筹劳范围和对象第六条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第七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
3、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3、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第三章筹资筹劳程序第九条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第十条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
4、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第十一条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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