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1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弓处理好村民和土地的关系,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工作目
2、标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职责有序承接,顺利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按照“循序渐进”规律,分步实现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管到”即:各级尤其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乡镇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先批后建、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三、主要工作(-)夯实部门职责
3、。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二)规范审批管理
4、。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乡镇依托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林业、电力等部门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机制。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征求拟建住房相邻权利人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5、、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林业、公路、电力、燃气等部门单位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一户一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1.已经另行立户需要建设住房的;2,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新建、改
6、建的;3 .现有住房因灾毁需要新建、改建的;4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移新建或者因移民搬迁需要新建住房的;5 .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6 .因实施规划或者保护文物、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被依法处理未予安置的;7 .依法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L建房申请书;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9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10 住房建设设计方案;1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身份证明。经审
7、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到建房村民手上。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民建房严格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引导科学合理选址。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1 .永久基本农田区域;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 .一级国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规范 农村 宅基地 管理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