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XX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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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XX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XX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促进XX乡城乡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构建机制,把控目标全面构建农村规划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农村建房规范有序,农村建房体量风貌管控有效,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有力;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审批程序、监管验收机制、奖惩措施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乱搭乱建得到全面有效清理,基本实现“适用、经济、牢固、美观、有序”的农村建房目标。二、科学规划,严格标准1、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坚持规划先行,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确定村庄建设布局,科学
2、编制全乡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建房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在审批过程中,要具体明确农村居民建房地块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依法落实村庄建设用地许可制度,合理布局村庄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未安排用地计划的不予批准建设。2、严格规范施工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队伍和施工工匠监督。引导农村建房由施工企业承担或有技能培训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承建,通过签订合同落实施工安全质量责任。鼓励不同工种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村建房施工。3、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标准。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和住房建筑面积。在城市和乡镇规划
3、建成区外申请建房,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凡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应从严控制,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含隔热层),隔热层高度按有关规定执行。底层标高不得超过临近道路30公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层高控制一般情况下为首层层高不超过4米,其余楼层层高不超过3.5米。房屋造型简洁美观,特色鲜明,宜采用坡屋面,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并同步配套三格化粪池等设施,接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新建、改建住宅原则上不允许圈建院套。4、严格落实“四到场
4、一公示”制度。做到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建中巡查监管到场、建后竣工验收到场,公开公示村民建房公示牌。5、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风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建房,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建筑风格应当与农村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倡导体现本土特色、乡村风貌,风景名胜区、县城出入口、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风格建房。村民建住宅用地规划涉及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供电、气象等部门的,应分别取得有
5、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内选址建房;严禁在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范围选址建房;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和山洪灾害危险区选址建房,严禁违规削坡建房;严禁在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选址建房;严禁占用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建房;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建房(铁路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余信贵大道等主要交通要道两侧建房的,严格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余信贵大道两侧用地的通知(X府办发
6、(2019)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XX市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意见(X府办发(2016)X号)等文件执行。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完成后,要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和处置,逐步消除。建房户自用地批准之日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满三个月未动工建设的;满一年未完成一层建设的;满两年内未完成整体建设施工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严格
7、执行“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批1、申请条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申请建房条件:符合立户条件确需分户,且无宅基地的;家庭人均居住(不含寄居、寄养、寄读人员)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书面承诺同意限期拆除原有住宅并退出宅基地的;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除外;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无其他住宅,需要
8、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户多宅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的;虽是本村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符合立户条件,原宅基地审批前属耕地占地面积达到240平方米或原宅基地审批前属非耕地占地面积达到360平方米的;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将住房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的;政府纳入集中供养的;家庭成员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接受处罚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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