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暂行办法实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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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D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构建科学全面的学生评价体系,鼓励学生争先创优、求实创新,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9)2号)和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纳要(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各专业(方向)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定名次。第三条综合素质评价于
2、每学年初进行,每学年总评一次,全体学生必须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得分采用项目负责制,按照“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所涉及的各类综合素质教育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认定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由学生自主申报并经核准后给予相应分数。第五条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奖学金评选、评优评先、扶困助学、入团入D、优秀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2一第二章评价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处、D委办公室、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处、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中心、教务处、校团委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负责
3、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价工作的重大事项,对学生申诉进行仲裁。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资助专员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其他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负责在本学院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第九条学生处负责统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协调,由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第三章评价内容第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用纪实方式进行评价,纪实指对学生的行为表现
4、进行评价,给子相应的加减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表现,每个方面以100分测算,其所占权重分别为20%.50%.10%.10%和10%o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工“德”育表现测评得分*20%+3“智”育表现测评得分*50%+“体”育表现测评得分*10%+“美”育表现测评得分*10%+“劳”育表现测评得分*10%。具体内容如下:(一)“德”育测评德育表现测评主要体现在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学校正常秩序,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参加思想政治学习,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二)“智”育测评智育表现测评主要体现在学业成绩优异,积极锻炼提升专业技能
5、,努力增强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三)“体”育测评体育测评主要表现为接受体育教育和增强体育锻炼,在体育活动中提升身体素质、增强终身体育锻炼意识,养成体育锻炼习惯,锤炼意志。(四)“美”育测评美育测评主要表现在以美育人、以文化人,通过艺术课程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五)“劳”育测评劳育测评主要表现在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通过服务性劳动、公益性劳动,在劳动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第四章“德”育测评第十二条德育表现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法治类活一4一动、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类活动(加分)、集体与个人荣誉(加分)项及扣分细则。第十三条“德”育测评总分不超过100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
6、三部分构成。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计算公式为“德”育测评得分=基本分+加分一扣分。第十四条“德”育加分有以下十二项,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一)拥护D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D、团、学、其他教育或名人讲座、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活动每次加1分,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同时,参加D校培训者,每期加2分,获结业证书者可另加2分,本学年成为D预备D员加5分;成为D正式D员加7分;(二)参与D章知识竞赛的工作人员(含观众)加1分,学院级竞赛成员加2分,校级竞赛成员加3
7、分,获得校级加分者不能同时获得学院级加分;(三)“五四”评优获得校级表彰加5分,获得学院表彰加3分,获多级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四)“军训先进个人”“全勤奖”获得者,每项每人加3分;(五)完成国家兵役登记每学年加3分、校内兵源储备登记5每学年加3分、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每次加2分,每学年最高10分;(六)参加网络易班活动,1分/100经验值,每学年最高10分;(七)参加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每次加2分,每学年最高10分。参加心理健康比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分别加10分、9分、8分,省级分别加7分、6分、5分,校级分别加6分、4分、2分,学院级分别加3分、2分、1分;(八)担任学生干部
8、工作满一年者且能履行职责者,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主席加10分;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部长、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加8分。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二级学院学生会部长,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6分。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干事,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和班级其他干部(含教学信息员、辅导员助理等)加4分;社团社长加4分;其他干事加2分。担任多级学生干部者,按最高级别加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年者,按其职责等级加分的50%计分;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和贡献大者,由各级学生组织管理单位核定后,酌情加12分;(九)参加学校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志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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