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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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共休闲场地公众人身安全,提供文明、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休闲场地范围】本规定所称公共休闲场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一)公园。(二)广场、步行街。(三)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四)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
2、,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的车辆除外:(一)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二)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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