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会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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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会诊制度急诊涉及医院所有专业和科室,依据卫生部关于急诊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急会诊范围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状态,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其中包括1 .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2 .突发急性腹痛。3 .高热,伴呼吸困难等。4 .突然呕血、便血、大咯血、有内出血征象。5 .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6 .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7 .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8 .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9 .突然出现呼吸衰竭、心功能
2、衰竭、肾功能衰竭。10 .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心慌等,心电图提示快速心律失常。11.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史,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心悸等,常规治疗无效者。12 .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13 .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14 .急性过敏性疾病。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16 .其他经治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抢救条件者。(二)急会诊程序1、凡需其他科室诊治的急、危重病人,经治医师可申请紧急会诊,需要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特别紧急者可直接通过电话邀请,会诊科室接电话者应记录时间并立即报上级医师或主任安排相应人员前往会诊,不得延误。中、夜班值班期间遇到其他科室邀请急会诊而本人也在抢救本科危重病患者时,应立即通知本科室二线班医师前往会诊;紧急会诊在接到会诊单或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因延误会诊造成的后果,由延误者承担。2、危重急救的病人,应先进行急救处理,同时请示相关科室会诊,以免延误病情。3、会诊时主管医师介绍病情,提供必要的临床资料并协助会诊工作的展开。4、受邀医师会诊后,在会诊登记本上签名,写明会诊时间,具体到分钟,认真书写会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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