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行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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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行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省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设立的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当中,用于支持激励实质性运营卫生行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2、行管理监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具体组织绩效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下称“乐城管理局”,负责先行区内所有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受理资金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申报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支持范围、标准与方式第四条资金支持范围。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壮大卫生行业市场主体,激励卫生行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第五条支持标准。对从2022年起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的卫生行业企业,分别对应给
3、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六条支持方式。资金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第三章申报、审核与拨付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属于已纳入统计部门“四上”调查的卫生行业联网企业(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卫生行业,行业代码:84)或纳入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并实质性运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均在我省);(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不存在欠税情形或其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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