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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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一)规范居住登记。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市)、设区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登记的居住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
2、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二)落实居住落户。在杭州市城区经常居住,符合杭州市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杭州市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本省其他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杭州市城区要取消落户名额限制,精简积分项目,确保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分数占积分的主要比例。其他城镇地区要降低居住年限要求,简化办理手续。(三)深化居住证制度。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全省域实施网上核发居住证改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
3、务供给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解决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问题。(四)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畅通制度通道,提供落户便利,逐步实现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一)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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