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docx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
2、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材料及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第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结合实际,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购买质量保险,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并要求承保机构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质量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
3、估工作的相关义务。第四条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质量保险的承保费率,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及技术复杂程度、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质量保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L整体或局部倒塌;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 .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 .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住宅 工程质量 潜在 缺陷 保险 实施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