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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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精神,根据关于印发V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良好的运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为,特结合新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新组建的村(居)经济联合社。改革后的村(居)经济联合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股分红。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审计监督。第三条新组建的村(居)经济联合社要依据合作社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
2、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设成员5名,每届任期与村委会同步,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是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设成员3名,监事会机构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保持一致,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村(居)民代表直接过渡,经济联合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应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是经济联合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检查理事会工作。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法人变更,应当报告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经发办登记备案。第三章股份管理第五条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
3、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六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涉及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项目或事项,应当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镇党委、政府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两抓一管”,抓无风险发展、抓多途径增
4、收,并在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行经济活动、行政事务、财务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经营发展和管理服务。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村集体现有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镇经发办、财政办等机构要明确权责,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力度,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第九条对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山、水、林、田、路、房等资产,在争议或纠纷未调解明确之前不得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运营。对发生债务纠纷或经营不良的资产,不得直接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运营;通过清算审计后,确定不存在债务纠纷的集体资产,方可纳入村经济组织运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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