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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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的管理,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中医类别医师,是指临床、口腔、公卫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执业的临床类别全科医生。非中医类别医师在广西参加西学中培训
2、及开展中医诊疗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提升医疗机构和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百姓健康权益。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全区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分类培训、基地化管理、模块化学习的西学中管理体系,提升全区医疗卫生队伍中医药服务能力。第五条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全区西学中培训的组织管理,负责确定培训基地,评估培训质量,统一组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西学中培训的具体管理和日常指导工作,负责培训学员的资格审
3、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接受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学员招收、培训实施和培训师资等管理工作。第八条培训基地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培训基地一般为国家中医住培基地;无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地市,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的医疗机构,报自治区中医药局确定为培训基地。鼓励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培训基地建设。具有中医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的师资条件。培训基地应加强西学中临床实践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订
4、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培训对象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第九条培训基地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基地培训容量,拟定年度招生计划,报自治区中医药局备案后公开招收学员。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第十条西学中培训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医药局制定的培训考核方案实施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减少培训科目、培训学时,不得更改培训方式。西学中培训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一年制线上培训:学员线上学习中医学概论和中成药临床应用共50学时。二年制培训:由培训基地组织学员线下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共1890学时。第十一条学员结业考核合格者
5、,线上下载西学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后总培训时长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认真组织培训,并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一)建立学员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临床实践安排和考核表、理论考核记录等。(二)加强过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理论学习考核、临床实践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考勤记录、学习笔记及学习心得、临诊医案等内容。理论学习考核按教学进度,每门课要进行一次结束前考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临床实践考核由培训基地的带教教师和科室负责人,对学员在出勤情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三)强化效果反馈。做好教与学的协调沟通,积极开展培训教学评估,组织填报课程反馈表,并做好评
6、估结果的运用。第十三条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四条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接受的教育或培训方式,结合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第十五条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或已取得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的,按
7、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应的中医诊疗活动。第十六条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的一年制西学中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具中成药处方。第十七条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自治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的二年制西学中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第十八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诊疗活动,应按照自治区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第十九条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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