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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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按月提取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方便职工偿还长株潭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长株潭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委托按月提取),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本市,贷款在长沙、湖南省直单位、湘潭市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中心),在其偿还贷款期间,委托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株洲中心)依据三中心提供的上月通过银行扣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金额,按约定日提取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划转至职工本人在株洲中心设置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第三条委托按月提取的规则(一)缴存职工本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下称提取还贷人),在三中心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申请委托按月提取的,应确定提取顺序。(三)委托申请生效后,株洲中心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且不再有银行扣款还贷。如中途需要停止该委托的,需缴存职工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株洲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四)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提取还贷人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办理以上业务,需提前终止委
3、托按月提取业务。其中申请按年提取偿还同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在终止委托按月提取业务1年以后。第四条委托按月提取的金额及时间(一)提取金额为提取还贷人账户可用余额(缴存账户留存最低限额100元)与上月银行扣款实际偿还贷款金额(包括借款人自筹现金还款及提前冲本资金,但不含担保代偿和公积金对冲还贷资金)二者中取低值。第一顺序人提取资金不足还贷金额的,从第二顺序人缴存账户中补提差额,依次类推第三顺序人。(二)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采取的是报销模式,业务申请成功后次月起,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株洲中心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对缴存账户按顺序依次办理委托提取。因
4、本实施细则第八条造成当月未划转成功的,株洲中心不再补划;因公积金业务系统等原因导致划转失败的将重新划转。第五条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材料(一)提取还贷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下同);(二)提取还贷人本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一类银行卡之一(已录入公积金联名卡且不变更的免提供)。第六条办理流程(一)委托按月提取实行全市通办,提取还贷人可携带申请资料前往株洲中心任一管理部提出申请。(二)株洲中心核实提取还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的签订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附件1),并确认委托提取资金的收款银行账户为公积金联名卡,不
5、符合的告知原因。(三)株洲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的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协议的约定,于签订日期次月起,每月将提取还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转至公积金联名卡。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一)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或正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已办理三中心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冻结的;(三)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列入系统失信黑名单的;(4)职工家庭(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已登记有住房两套的;(5)职工家庭非首套住房且同套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的;(6)其他相关规定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第八条委托按月提取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完成委托提取业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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