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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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已按有关要求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实施的常规性监督检查。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制订年
2、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药品监管局可以委托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技术工作,参与药物临床试验检查员队伍管理建设。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开展本辖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第六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伦理委员会,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
3、系统”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第八条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已备案机构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向省药品监管局报告备案情况,省药品监管局在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第九条新备案机构的首次监督检查应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全面检查,新增专业或变更地址的首次监督检查可针对新增和变更内容开展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参照有关要求进行,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第十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对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申办者、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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