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台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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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家台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蓟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蓟食安办20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刘振东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食药品安全副镇长王春晖同志担任,成员由镇市场监管
2、所、食安办、食品监管站、综合执法队、宣传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市场监管所,办公室主任由王学军同志兼任。成员由镇镇市场监管所、食品监管站、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担任。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二、强化整治重点(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L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2 .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
3、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5 .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6 .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7 .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1.
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治理利
5、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1 .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2 .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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