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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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管理。补助对象是提供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服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企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中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部分。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
2、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第四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市道运中心应做好市本级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第二章申请材料第五条补贴资金年度考核由地方财政投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新能源公交车辆数量三项指标组成,考核得分低于O分时按O分计,具体如下:(一)地方财政投入情况1 .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市本级未出台的扣25分;出台的,不扣分。各县(市)区未出台的扣5分;出台的,不扣分。2 .开展城市公交成本评估测算。市本级未开展的扣25分;开展的,不扣分。各县(市)区未开展的扣5分;开展的,不扣分。3 .上年度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兑现率。市
3、本级兑现率未达到100%每降低1%的,扣3分,最高扣100分,扣完为止;各县(市)区兑现率未达到100%,每降低1%的,扣0.6分,最高扣20分,扣完为止;未出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的,兑现率按0测算。(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未达到90%的,每降低1%的,扣5分,最高扣45分,扣完为止;各县(市)区比例未达到90%的,每降低1%的,扣1分,最高扣9分,扣完为止。(三)新能源公交车数量情况以考核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为基数,每标台得1分。第六条补贴资金年度考核材料,具体如下:(一)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报告。(二)考核年度城市新能源公交车
4、运营补贴资金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三)考核年度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详见附件2)。(四)考核年度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详见附件3)o(五)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文件。(六)财政、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年度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等相关评估测算材料。(七)财政或财务划拨资金支付凭证或资金拨付文件。第七条补贴资金年度考核材料复印件需在每份首页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考核材料需扫描成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材料需要一式三份。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八条补贴资金年度考核申请程序如下:(一)城市公交企业应于每年1月7日前将补贴资金年度考核材料及证明
5、材料报送至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补贴资金年度考核开展自评,自评材料应在各各县(市)区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道运中心。市道运中心对市本级补贴资金年度考核开展自评。(三)市道运中心按照福建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汇总全市自评材料后,于2月15日前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2月底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市本级/某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二全市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总额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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