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docx
《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4年8月27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14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商品住宅、公寓、商业营业房、写字楼等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第
2、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发改、国土、规划、林业、公安、消防、城管、民政、通信、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
3、理制度。第五条新建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亮化工程,教育、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用房,环卫、文化体育以及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因土地、房屋征收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一)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项目住宅总量的百分之七十时,该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竣工;(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川市 新建 商品房 配套 设施 交付 使用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