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docx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
2、、鉴定、销售、维修、推广、使用、培训、安全监理、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四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
3、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第二章产品鉴定、销售、维修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开发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扶持。第七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八条
4、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件。第九条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应性进行跟踪生产实验,并及时公布实验结果。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5、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农业机械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第十六条省农业机械
6、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十七条县以上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职业证书。第十八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
7、推广的程序进行,并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并实施。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试验基地的建设、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农业机械技术的试验示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业机械作业股份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公司、农业机械作业联合体、农业机械作业大户、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协会等多种形式的作业服务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省农垦总局系统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系统外提供服务。第二H一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应当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农业
8、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管理。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省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性能和调试使用方法,按照作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提供标准化服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购买、使用大型农业机械作业,实行连片耕作,促进规模经营,提高作业质量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有计划地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经营者开展跨区作业。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农业机械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