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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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其明码标价行为适用本规定。其他依法设立的收费停车场,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为特定对象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参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第三
2、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由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单位,在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开展经营的停车场。本规定所称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是指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收费、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位。第四条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第五条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
3、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应当根据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设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第六条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者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第七条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经营车位总数等。经
4、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参照附件1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第八条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2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第九条同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应当与现场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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