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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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3)104号)为进一步规范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工作,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特此公告。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3年9月25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业务指引(2023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管理,规范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
2、流程,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第二章处置条件与方式第二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提交的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进行处置:(一)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的;(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第三章处置通知与有价证券选择第四条若会员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交易所向会员发送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处置通知(通知发送日记为第T日)。第五条交易所在第T日结算后按照国债、标准仓单的顺序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直至选择的各有价证券折后金额的
3、总和覆盖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第六条交易所根据国债的待偿期、发行时间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国债。同一国债按照会员所有客户(以交易编码为单位)该国债T日结算后的折后金额由大到小依次选择。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标准仓单的流动性、处置效率、注销期限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标准仓单。第八条使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时,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价证券的选择进行调整。第四章国债处置流程第十条交易所按照预计处置金额选择需要处置的国债,国债的预计处置金额为T日结算后的国债折后金
4、额。交易所有权对国债的预计处置金额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国债拍卖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拍卖申请第T日结算后,交易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拍卖申请。(二)拍卖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三)拍卖结果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将国债拍卖结果告知交易所,交易所将相应结果告知会员。第十二条采取变卖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交易所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采取协议折价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交易所与会员、国债持有人协商,协商一致的,交易所和会员共同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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