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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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天然气配送环节价格管理,促进城镇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镇配气管网系统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的城镇配气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城镇配气管网
2、系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站、调压设施、配气管道、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实行统一配气价格。配气价格制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约束与激励措施,促进燃气企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配气业务独立核算制度,逐步实现不同用户类别的资产、配送气量、负荷特性、供销差率等单独计量、合理归集,为按不同用户类别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第二章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第六条配气价格按照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第七条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3、第八条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其中: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全网供销差率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核定供销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核定供销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经营者和用户共享。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一)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包括:市政管网资产;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
4、括: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用户或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燃气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多种经营、辅助性业务等与配气业务无关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和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二)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三)营运资本按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第十条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第十一条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燃气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未实现单独核算
5、的,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第十二条年度配送气量依据燃气企业年度销售气量和管网负荷率确定。管网负荷率达到或超过50%,配送气量按实际配送气量核定;管网负荷率低于50%,按50%负荷率计算确定配送气量。第十三条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网设施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调整。第十四条配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或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第三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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