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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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的组织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有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实行垂直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一、妇幼卫生行政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市(地)的卫生局,县(县级市、区)卫生局。卫生部设妇幼与社区卫生司,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均设妇幼卫生和与社区卫生相关的处室;市(州、盟)卫生局设基层卫生与妇幼卫生科;县卫生局配有兼职或专职干部。各级行政机构业务都接受上一级机构的领导,在各级卫生厅(局)统一领导下,负责开展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主要由省(直辖市)、市、县妇幼保健院(所、站)组成,包括各级妇产科医院与儿童医院,各级计
2、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种妇幼卫生、计划生育科研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预防保健科、儿科,妇产科、儿科诊所等。这些机构均是防治结合的卫生事业单位,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接受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核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妇幼保健院应设保健部分和临床部分,负责本地区的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条例还对全国各地各级妇幼保健组织机构的名称进行规定,凡设有正式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统称为“院”;凡不设床位但开展门诊业务(包括设置少量观察床位)的统称为“所”;凡既不设床位,又不开展门诊,而对基
3、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的统称为“站”。该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应设置妇幼保健院(或分别设立妇女保健院、妇产医院及儿童保健院,儿童医院);各地、市(州、盟)、县根据具体情况(人口多少,以及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设妇幼保健院、所或站;在条件较差、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基础薄弱的省、自治区可设妇幼卫生工作队。各级保健机构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到以临床为基础,把保健、医疗、科研、培训密切结合起来,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防治。三、妇幼保健基层组织妇幼保健基层组织包括农村的乡卫生院和城市的社区卫生中心及农场、大工厂的职工医院等基层卫生机构。基层组织在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下,开展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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