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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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四
2、条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党办、院办、财务处和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学院党委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院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
3、负总责,对院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和下一级行政班子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学院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院级领导班子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各党支部负责人、系、部、处、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汇报,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第八条学院各系部、处室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并对以下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一)加强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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