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福利经费使用和发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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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福利经费使用和发放规定工会福利经费的使用、发放直接牵涉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学院工会福利经费的实际情况,为使职工福利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一、福利项目确定及实施1.职工福利经费的使用、发放,年初由院工会作出年度计划,经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年度执行中一般不得改变计划。2 .发放人均50元以上的实物福利项目时,须经院工会集体讨论立项,并填写审批表,报工会财务备案后,进行具体操作。3 .实物福利项目采购时,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一般由院工会工作人员组成采购小组,院纪委监督,共同前往选购实物,选购时要遵守采购规定,不得收取回扣。4 .发放福利以在职人员的工资单为准,调
2、入学院的职工按调入之日起发放福利。福利发放前院工会要及时与院办、各工会小组核对人数,编制享受福利人员的名单;离、退休人员名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提供。5 .根据工会财务和发放工作的规定,每次发放福利必须有领取人、工会经手人签字生效,以便做到账物相符。6 .独立设置的二级部门及经济独立核算的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向工会财务交纳福利提成,以便统筹安排职工福利。7 .停薪留职或院办通知停发工资者不享受福利;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交会费的不享受福利;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各部门自行外借的职工不享受福利。8 .因各种原因去世的职工,除由院办按有关政策处理外,工会给予一次性慰问费300元后停发其它福利。二、困难补助及慰问费报销1.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上的困难,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会议讨论审定,张榜公布。困难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最不低于300元。困难补助工作一般每学期讨论一次,上半年安排在六月份,下半年安排在十二月份。个别特殊情况另行处理。9 .凡生病住院治疗的职工,一般由分工会前往医院慰问,校工会凭慰问品的发票给予一次性报销慰问费100元。除特殊情况,一般不重复给予报销慰问费。10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校工会给予一次性慰问费100元,由所属分工会福利委员到校工会办理慰问金手续。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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