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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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有效提升医学科技水平,不断增强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学科建设、人才构成、科技优势、教育培训、科研水平和医疗质量等方面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特色与优势的医学学科。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通过重点建设和合理布局,从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一批学科作为区级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第四条对已验收通过的省、市、区级重点(扶持)学科,区卫生健康局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该类学科负责人应按要求每年填报学科建设基本
2、情况,如实反映学科建设全貌。对学科建设停滞的省、市、区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结余经费将予以收回。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须经过调研、申请、评定等程序,进行分层次、分类型择优确定。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六条按照“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总体原则,集中时间开展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评审。第七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二种类型,申报对象为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第八条申报重点学科范围:(一)总体技术水平目前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二)有前瞻性并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学科;(三)全区尚未建设且目前急需建设的学科。第九条申报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科建设必
3、须对区域内人民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具有重要价值;(二)学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处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三)具有较高水平和良好声誉的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四)该学科在医院内已作为重点发展学科,科室内部管理良好,学科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五)每个学科必须具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在编卫生技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距退休时间已不足三年,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学科成员不得在其他学科兼任,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经区
4、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第十条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单位需填写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书(附件1),学科管理领导小组将遴选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集体决定重点学科拟建项目。第十一条被上级部门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或扶持学科的,可以继续参与本区重点学科建设申报,但建设经费不予重复拨付。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由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制订学科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按时组织专
5、家进行周期评估、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教管理部门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对学科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并建立学科建设档案。第十四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确定后,由区卫生健康局与学科所在单位签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合同书(附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各学科要根据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初要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并随时报告学科发展重大事项等动态信息。第十六条学科建设周期从主管部门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日起计算。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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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 重点学科 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