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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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区(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
2、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辖区内的医疗保障违法案件。市医疗保障部门管辖辖区内以下医疗保障违法案件:(一)涉及主体跨越我市辖区;(二)社会关注度高或案情重大、复杂;(S)其他应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情形。第六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区(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3、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区(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第八条报请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
4、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部门名称、时间、地点,并加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
5、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归档保存。第四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日常稽核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
6、有规定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所列职权的,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第十七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第十八条医疗保
7、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S)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
8、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回避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二节调查取证第十九条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检测检验)意见;(A)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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