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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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优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48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2、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北京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工作,不适用注册申请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产品,以及注册申请人开展注册自检的注册核查。三、判定原则(一)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查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产品生产条件无变化的,原则上可不启动核查:1 .注册申请人未在产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注册延续,按照首次注册办理,且产品无变化的;2 .注册申请人申报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事项的内容不涉及生产工艺变化的;3 .产品曾申报注册,并在此次申报2年内通过原申报产品的注册
3、核查,因注册申请人原因撤回注册申请,且产品生产工艺无变化的。(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产品生产地址无变化的,启动注册核查,原则上可免于现场检查:L对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核查事项,产品曾申报注册,并在此次申报2年内通过原申报产品的注册核查,因注册申请人原因撤回注册申请,且产品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无变化的;4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注册申请人,申请不涉及新方法学或新工艺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5 .对于2年内已通过至少1次相同检查标准(相同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全项目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人,且此次申报注册核查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与已通过检查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工艺
4、进行对比,具有相同的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三)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2年内通过至少1次相同检查标准(相同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全项目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人,产品生产地址无变化的,原则上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仅开展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核查(以下简称真实性核查)。真实性核查的内容见附表一。(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免于或优化现场检查:L注册申请人在2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被依法查处,并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公示的;2 .注册申请人在2年内存在因注册申请资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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