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家门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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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专家门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家门诊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门诊的作用,促进医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院专家门诊出诊的临床医学专家(含返聘专家)。第二章专家资格的认定第三条临床医学专家申请专家门诊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已被医院聘任;2、热爱本专业,医德医风高尚;3、医术精湛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善于医患沟通;4、身体健康,服从安排,能够胜任门诊工作;5、两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第四条专家门诊资格的认定方法:1、具备条件的临床医师提出书面申请;2、医务科牵头初审合格后,名单经分管院长审阅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第三章专家门诊的管理第五条被认定具有临床医
2、学专家资格者,需在医务科、门诊部备案后,方可出专家门诊。第六条经批准的专家门诊资格有效管理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专家资格认定。因违犯规定而被取消专家资格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门诊资格。第七条临床医学专家每周出专家门诊为半天至一天,各类临床医学专家应在完成专家门诊任务后,安排一定时间出普通门诊或从事其他工作。返聘专家每周上班时间(含专家、普通门诊等)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所在科室安排并报门诊部批准备案。第八条临床医学专家挂牌上岗,按时出诊,实行专业对口。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出诊者,必须提前一天向门诊部请假。第九条临床医学专家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受聘。第十条管理期内对专家的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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