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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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依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和药物与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宗旨是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第三条伦理委员会依法在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伦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应具备
2、多学科背景、不同职业的人员组成,包括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性别均衡,确保伦理委员对试验项目科学性、伦理合理性的审查和评估。第五条本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各类人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伦理委员会下设伦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新一届伦理委员会成员至少应包括上届委员会成员的半数。第七条伦理委员会应有必需的办公条件,应设有独立的伦理办公室和会议室,应能满足其工作需求。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对伦理审查经费实施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医院伦理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为委员审查工作提供劳务
3、报酬。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有权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第十条负责组织对医院涉及人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临床研究的科研课题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第十一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学习。第四章伦理审查与要求第十二条本伦理委员会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第十三条伦理审查原则是:(-)充分尊重受试者,保障受试者的知情权;(二)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高于一切。保障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三)对于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病患者等群体,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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