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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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虹程消防监视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杳第五章执法监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视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视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视管理。本规定不合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暂时性建造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
2、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受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视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公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3、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看法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其次章消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受以下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会萃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杳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
4、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造构件、建造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受以下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诚肖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造构件、建造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
5、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加入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状况签字确认。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受以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j氐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造构件、建造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I,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H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
6、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受以下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依照国家工程建诚肖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造构件、建造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允许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造构件、建造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加入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
7、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直、评估、检验、检测看法负责。第三章消防设计审蝴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看法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造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造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造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造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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