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实施意见(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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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市破坏耕地鉴定工作,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提供依据,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浙土资规(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耕地破坏鉴定是指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对耕地种
2、植条件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行为。市行政机关按照职责立案查处破坏耕地案件,或者司法机关对耕地破坏有鉴定要求,符合鉴定条件的,适用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被破坏耕地的破坏范围、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鉴定条件:(一)当事人违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违法占用土地的;(三)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
3、的。二、组织保障成立临海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侯大剑常务副主任:章仁撑副主任:赵继(加上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成员:冯尚权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李利群临海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副队长张一鸣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谢国胜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勘察测绘大队大队长方剑波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科长蔡建军临海市农业农村局农牧业与科教管理科科长廖文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固废中心主任(以下成员为耕地破坏鉴定专家库人员)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鉴定委员会下
4、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监督科。三、鉴定程序(一)案件查处单位在案件办理工程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向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耕地破坏鉴定申请后,对提交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鉴定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予以受理。(三)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函,申请对需鉴定地块的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或耕地污染进行技术鉴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块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
5、个工作日内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1)。遇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进行取样检测的,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内。(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和相关材料组织审核,并提交鉴定委员会审议。鉴定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出具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结论意见书,详见附件2)。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作出结论并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案情复杂的,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进行取样检测的,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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