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使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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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运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使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XX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分公司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要求,提高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运营分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甬轨运营(2022)102号)、XX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使用手册、运营分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营分公司各部门、中心,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管
2、理职责第三条安全质量监察部(应急办)职责(一)安全质量监察部(应急办)作为分公司本系统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使用指导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该系统使用情况,协调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二)对系统中提报的隐患整改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核查,确认无误后,立即报送分公司安全质量领导小组,经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治理方案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加快推进系统使用融入至日常安全生产中,提高隐患排查质量,促进隐患整改时效,避免事故事件发生。第四条各单位职
3、责各单位应协调和管理本单位各岗位及本单位管辖的外单位的系统使用工作,定期开展系统使用情况督查检查工作,督促本单位人员及外单位积极使用系统。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五条各单位应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分公司规定各生产中心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工作),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再更新,并及时报备至安全质量监察部(应急办)。第六条对于增量风险或减量风险,各单位须第一时间通过风险辨识评估模块进行风险上报或删除,删除风险须注明原因,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由车间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安全质量监察部(应急办)负责人进行审核,增量风险应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岗位及责任人。第七条针对设备类软件升级,
4、各单位应对软件升级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并第一时间通过风险辨识评估模块进行风险上报,根据不同风险等级,由车间负责人、中心负责人、技术管理部(试验测试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岗位及责任人。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八条隐患等级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由总经理督办,部分一般隐患需要分管领导督办,由安全质量监察部(应急办)统一分配确认有谁督办。第九条各单位在日常隐患排查中,原则上设备故障类应按照设备维修维护管理系统进行提报并处理,其中针对影响行车、关键系统降级、消防类等24小时内未恢复的故障,频繁发生的同类故障,7天内未恢复且影响运营安全的一般故障,未及时
5、整改闭环的问题及日常检查中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过本系统进行隐患提报。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一岗一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手册配置,并按照风险隐患排查、检修规程等相关规定,明确各岗位对应的隐患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将本单位一岗一册与检修规程等文本相融合。日常隐患排查可结合日常巡检同步开展,巡检记录亦可作为排查记录。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可通过本系统隐患提报模块进行上报,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的隐患,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确认、派发整改。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监察部(应急办)、客运管理部、技术管理部(试验测试中心)等业务部门提报的安全隐患,由相应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中心内部排查发现的隐患,由本中心或责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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