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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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医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重医大文2018353号)等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医院教职员工、学生、规培学员及进修生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工作、学习的人员,是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
2、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应遵循的学术道德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第二章学术规范、诚信教育与学术不端的预防第三条医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医院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第五条医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员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I。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负责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
3、检查与审核。第六条医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
4、,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S)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除另有
5、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投或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六)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七)医院专家在参加院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使
6、用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和假说或向他人泄漏有关材料。第七条医院建立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由“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等;本条规定的代投论文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复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以及其他违反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九条医院(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本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第十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学术委员会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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