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急危重症医保病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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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急危重症医保病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急危重症医保病人的管理,根据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要求,特修订本管理办法:一、急诊科医务人员接诊急危重症病人时主动询问其医保身份,并根据相关医保证件、身份证核实身份,进入医院急症抢救绿色通道,保障医疗安全。二、急危重症医保病人在住院前72小时发生的不间断急诊抢救费用,经急诊科、医疗保障中心网络审核后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和非同一医院的急诊抢救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费用清单、发票到相关医保中心报销。三、工伤保险院前急救病人由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医务部协助组织,配合工伤参保单位及时接诊病人。四、各类医保病人因意外伤害就医
2、,须填报意外伤害审批表报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后纳入医保结算范畴。五、确因病情危重需要特殊监护时,严格掌握入住ICU或病房监护室指征,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签字同意,并有详细查房或会诊意见;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监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如病情需要延长监护时间,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经医保中心核准同意后方可。六、急危重症医保病人,入住ICU或监护病房,应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主管医生及时填写特殊费用申报表报医疗保障中心,相关医保中心审核后,另行确定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七、急危重症工伤医保病人,相关临床科室须及时报告医务部、医疗保障中心,申请全院大会诊,必要时成立医院抢救小组,工伤责任医生负责向病人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工作,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及时将病人病情及费用发生情况上报相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单位负责人。八、急危重症医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费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执行前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费用分担及自付情况,在医保自费项目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术中、抢救用药可事后补签)。九、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科室、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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