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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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消火栓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政消火栓
2、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将建设项目配套消火栓的建设纳入审查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市政道路的地下附属管线建设规划审批中,应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3、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落实。城市供水企业要将城市生活供水与市政消火栓供水统筹建设,确保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落实。应急管理、财政、市场监督、水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消火栓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消火栓。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消火栓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包含消火栓等
4、相关内容。对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消火栓的施工和监理。第八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城市道路等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其中。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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