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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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控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污染物自动监控。第三条污染物自动监控是指通过自动仪器设备对工业企业的排放污染物进行实时、连续、准确的监测和数据记录,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措施。第二章监测点设置第四条工业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监测点的设置方案。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监测点应涵盖主要排放口、重要生产设施和敏感区域等位置。第六条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定位准确,能够反映排放情况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二)覆盖范围广泛,能够全面监测工业企业的排放情况;(三)利于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四)和环境监测网络相连,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第三章监控设备和技术要求第七条工业企业应配备适合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八条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一)精确度高、稳定性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浓度;(二)数据传输可靠,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三)具备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备份功能,以备查验;(五)安全可靠,能够适应工业生产环境的要求。第九条工业企业应定期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其能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四章数据管理与报送第十条工
3、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监测到的污染物数据进行记录、备份和存储。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第十二条报送的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应包括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污染物浓度等信息,并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发现工业企业存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异常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知工业企业进行整改。附件:1 .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技术要求2 .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报送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或者部门。2 .污染物: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固体、液体、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等。3 .自动监控:指通过自动仪器设备对污染物的监测。4 .数据传输:指将监测到的数据传送到指定的地点或者网络。5 .数据存储和备份:指将监测数据保存并做好数据安全备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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