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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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XX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必须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后方有效。为使我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二、疾病
2、证明专用章分门诊疾病证明专用章和住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分别由门诊部和住院收费处负责管理。三、为门、急诊患者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在门诊导医台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为出院患者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均在住院收费处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四、疾病证明书只证明与患者疾病有关的相关事宜,医师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住院时间、休假时间、出具证明时间及医生签字(并加盖医师处方章),无需注明“特此证明”等字样。除以上情况,如有姓名、年龄、民族或居住地址等信息错误需出具证明的,由首诊医师或管床医师出具说明并由科主任签字加盖科室公章后交医务科,医务科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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