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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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综合运用管理、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过程。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第二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以及国动(人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第三条【造价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全面责任,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其他参建单位,组织审查其他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成果文件,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机关事
3、务等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具备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专业化管理。专业单位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全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专业单位的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制定计价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的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稽查与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申请调增设计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设计概算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县级以上人民
4、政府规定金额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第四条【项目储备与筹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根据储备项目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促进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地下与地面工程的建设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区域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情况,加强工程间资源调配互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全寿命周期费用,开展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和规
5、模,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计价依据等编制投资估算。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造价控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经济性评估。勘察单位开展勘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应当开展技术经济性分析和设计优化。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初步设计、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确需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发包阶段造价控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政府投资
6、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计价依据有关规定,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品质要求。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发包阶段。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计价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发包人要求。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照计价依据、参考类似工程指标并结合市场行情等合理编制,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计价依据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
7、按照计价依据、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工程成本等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八条【合同价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订立施工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工程承包范围及其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格形式;(二)工程量清单或者项目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三)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四)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及其时限;(
8、五)工程变更的认定及其相应价款的调整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六)工程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七)实行过程结算的应当明确过程结算节点、结算要求及对应内容;(八)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九)需要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第九条【施工过程中技术经济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履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优化施工方案,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并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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