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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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医疗保障
2、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违法违规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查的举报线索,在调查完毕后,将举报材料和核查报告移交属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置,并作为属地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依据。第五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匿名举报人应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举报内容的信息,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3、并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的,给予奖励。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的,举报奖励程序终止。第六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七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
4、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条细则所称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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