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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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2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
2、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当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O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三)按照承诺
3、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五)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第七条择业求职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及下列证明:(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二)按照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持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者相关证明;(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第八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一)本市用人单位,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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