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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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地区民用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华东地区运输航空公司飞机引进项目评估工作,优化项目办理程序,完善评估标准,根据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东辖区内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或取得筹建资质的承运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飞机引进评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守安全底线。(二)符合民航行业规划和运输机队规划。(三)满足华东地区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合理分配华东地区民航运输资源和防范市场风险。(四)优化
2、机队结构,完善航线网络。(五)鼓励守法守信,惩戒违法失信。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四条国产飞机、境内飞机调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经营租赁、短期续租及境外湿租飞机等项目为“局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华东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局办项目评估根据申请人需求适时办理。第五条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华东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出具审核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委办项目评估定期集中办理。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当年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7月1日前报送下一年度飞机引进项
3、目评估申请。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六条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为项目预评估机构,监管局行政办公室为工作牵头部门,监管局航空安全办公室、飞行标准处、航务处、适航维修处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分别进行预评估。第七条华东局为华东地区引进飞机评估的责任机构。第八条华东局计划统计处为华东地区引进飞机评估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评估意见的汇总和报送。第九条华东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运输管理处、飞行标准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适航审定处、机场管理处、空中交通管制处和合格证管理办公室按业务分工分别进行专业评估。第四章评估申请材料和评估标准第十
4、条申请人的项目评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附件表格(见附件3-4),一式12份。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概况包括申请人现有机队规模及构成,近一年运输飞行小时和起飞架次,飞机平均日利用率,平均正班客座率、载运率等。(二)机队规划执行情况本年度飞机实际引进、退出情况,未使用批文的使用计划。(三)引进及退出计划计划引进飞机的机型、数量、飞机来源、引进方式、租期、引进月份等;计划续租飞机的机号、机型、机龄、原起租日期、原租期,续租起租日期及租期;计划退出飞机的机号、机型及日期。(四)航空安全情况最近24个月发生责任原因民用航空器事故及征候数量,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受行政处罚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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