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管理系统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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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管理系统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全国、省、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XX市城管局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XX市城市管理系统重点开展燃气生产经营、燃气管道等两个方面整治相关工作,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2023年11月底前,用三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同步加强监管执法,关停一批、清理一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
2、任人。2023年底到2024年6月底,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已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整治,加快推进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加快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4年7月至2025年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完成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燃气监管智能化建设和本质安全提升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 .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方面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
3、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内容:燃气经营许可相关情况,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经营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维抢修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供应站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送气工岗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时间安排:2023年11月底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和XX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X建城(2023)X号),组织对燃气经营许可要件全覆盖核查,2024年6月底前组织一次“回头看二处罚措施:
4、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特别是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加强监管执法,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等。对查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要依法责令关停。2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内容: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是否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每半年至少1次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是否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是否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时间安排:2023年11月底前,组织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2024年6月底前组织一次“回头看二处罚措施: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
6、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3 .特许经营协议履约方面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协议履约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内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征求省厅同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是否使用省厅示范文本。时间安排:2023年11月底前,在核查燃气经营许可时同步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核查,2024年6月底前进行一次“回头看”。处罚措施:对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XX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对未严格履约的,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处理;存在违反XX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
7、情形的,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二)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方面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道设施巡检服务方面要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内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落实管道巡查维护和管道燃气加臭措施,是否对居民用户入户安检每年至少1次、对餐饮企业等用户入户安检每月1次。处罚措施: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含加臭不达标的),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按规定频次、检查内容等进行入户安检,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
8、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5,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服务方面要对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的企业在落实燃气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内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送气人员是否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是否规范管理送气服务人员和配送工具,是否随每次送气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是否落实从8月1日禁止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措施。处罚措施:对未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含委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非法从事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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