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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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公墓建设规定公墓分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推
2、行节地生态葬法。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化投资,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和业主自行管理的,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一)公墓选址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扩建公墓。(二)运行机制1.鼓励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骨灰堂(楼、墙、廊)、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推行树葬、花坛
3、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2 .公益性墓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主体。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村可联合建设小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行政村,经批准,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单独建设,鼓励县属国企参与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凡新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节地生态墓穴原则上不少于20%。3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墓穴或格位出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进行价格核定,并向社会公布。4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墓穴或格位不得对外县群众出售;乡镇级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
4、不得对其他乡镇群众出售。村级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对其他村群众出售。5 .经营性公墓建设资金可通过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形式投入建设和管理;经营性公墓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三)墓穴及格位建造标准公墓的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生态化、标准化要求。1.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地建造率每亩原则上不得少于150座(双穴),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建成使用满9年后,
5、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o6 .骨灰堂(楼、墙、廊)。建筑体量、高度、风格要与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相融合,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的特点,建筑高度应符合片区相关规划要求,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一般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之间不小于L2米,骨灰存放室净高不低于3.3米。7 .节地生态公墓。应采用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墓碑采用卧式,单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4平方米,双穴等合葬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得高于20厘米。每亩地原则上不得少于280座。刚投入使用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60%,建成使用满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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