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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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契合国家、上海市和崇明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聚焦重点项目、高技术领域,在质量提升、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组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奖励原则)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上一自然年度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奖励。第四条(管理部门)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等工
2、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奖励资金的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崇明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非组织等;(二)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第二章奖励项目第六条(支持质量品牌建设)鼓励组织争先创优,开展质量品牌建设。自愿开展上海品牌认证,并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七条(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
3、设)鼓励组织自愿参加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活动,对获批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每年不超过2个。第八条(支持组织参与标准制定)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多个组织同时承担同一项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上资金仅奖励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组织。第九条(支持积极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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