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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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控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控制度。第二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初审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及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申请书书写内容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的,若在接件时即能查明,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书或相关材料;若收取立案材料后才发现,则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告知的内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第三条接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要登记签收,并向当事人出具收件
2、回执。第四条经初审后的立案材料交由仲裁院负责人复审,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仲裁院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第五条仲裁院负责人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对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任意一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在承担此项工作时,仲裁院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杜绝以立案审查意见代替仲裁庭庭审而拒绝立案受理的现象发生。第六条仲裁院负责人对仲裁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必须在收到书面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符合受理条件的,签批立案审批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
3、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为确保处理案件主体的合法性,对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的案件,要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要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仲裁院负责人应根据组织规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负责组庭工作。对于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对于必须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则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应撤销并重新组庭。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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