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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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o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门诊药房须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记。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部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
3、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癌痛和其他慢性中、重度非癌痛门诊患者取药时,药房调配人员应认真查验病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历等证件。对患者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甑、废贴回收,并记录回收数量。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账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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