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23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系统零部件燃烧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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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2023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系统零部件燃烧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燃烧器零部件GB35848-20182热负荷准确度GB35848-20183燃气系统密封性GB35848-20184火焰传递GB35848-20185火焰状态GB35848-20186火焰稳定性熄火GB35848-20187回火GB35848-20188离焰GB35848-20189运行噪声GB35848-201810熄火
2、噪声GB35848-201811干烟气中Co(=l)含量GB35848-201812表面温升GB35848-2018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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